新疆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与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
各县市科技局、准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创新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创新投资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召开区州科技创新大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实验区和五常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下简称“两区”),为全面建设新疆践行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州做出科技贡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昌吉州“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 《五昌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发布《昌吉州2024年科技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指南》和《昌吉州2024年科技专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项目申报指南《昌吉州2024年“两区”科技发展申报指南》方案。”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昌吉州2024年科技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申报指南》和《昌吉州2024年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项目专项申报指南》详见附件。面向昌吉州各县市及准东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以及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2、《昌吉州2024年“两区”科技发展规划申报指南》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面向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开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2. 申请须知
1、推荐单位如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科技局、准东经济开发区、昌吉农业高新区、昌吉高新区科技管理处等,应慎重选择并根据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推荐,做好项目组织汇报工作。
2、申报项目(课题)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结束时的退休年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课题)主要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并能保证不少于6个月的工作时间每年在该项目上。
3、申报项目受理后,申报单位和负责人不得变更。
4、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所附的各类科技计划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三、申请及推荐方式
1.《申报指南》中所有项目的申报均须通过“昌吉州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在线提交。首次申请的,需先办理所在单位登记。获得单位账号后,创建用户申报账号,并使用用户申报账号填写具体申请材料。
2、各推荐单位在《昌吉州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核推荐,并将项目网上提交至昌吉州科技局。
3、项目申报单位、申请人在申报项目前,应首先对“昌吉州科技计划管理系统”中的单位名称信息、推荐单位名称信息和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申报。项目申请操作。
4、未按时完成网上申请的项目将不予受理。通过网上初审和会议评审论证,并在系统中显示“筹划”状态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交完整签署的项目申请表(须通过系统打印,并注明“正式提交版本”) 5个工作日 将《带水印的材料,A4格式,双面打印,2份)提交至昌吉州科技局项目管理部。
4. 申请时间
网上申请时间为2023年7月6日10:00至2023年8月1日24:00。
各推荐单位应根据申请填写时间提前审核、排序、推荐推荐项目。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5日24:00。
5. 申请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1、项目负责人负责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昌吉州科技特派员和科技服务专员项目其他项目除外);
2、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前2名项目组成员之一以前2名身份参加过2项研究项目;
3、项目承担单位有3个以上项目因期满未受理的;
上述项目合同执行期限(含延期)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且申请时已提交验收报告的,不属于限制范围;
4、同一单位相同内容或相似内容的项目于同一年度申请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
5、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自治州已批准项目相同或者相似;
6.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在财政资金专项审计、检查等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或有纪律处分期间科研失信记录或相关“黑信用”记录的社会领域。 “清单”记录;
7. 申请指南明确提出申请限制。
六、其他要求
1、项目申请人及负责人须分别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2、项目指引中要求的单位自筹资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如有自筹资金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申请人在项目实施前已进行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性投资,不得作为项目自筹资金;
3、利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必须签订技术交易合同,并及时到昌吉州科技局登记;
四、项目单位、推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科技部《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和《科技活动违法行为查处规则》科研诚信案例(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监察﹝20 19﹞3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字[20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字[202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新科规字[2022]1号) 《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新科规[2021]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诚信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科规[2022]2号)和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把控,杜绝弄虚作假;
5、项目单位、推荐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技伦理和安全风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审查和过程管理;
6、经相关手续确定为涉密内容的项目,不进行网上申请,但可直接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七、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工作,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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