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新时代民生保障的双重战略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党和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两大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对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关键。充分就业的宝贵教训之一。深刻认识和领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这一主题对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途径。
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是一项重大、长期的系统工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从用工形式看:与无劳动关系用工相比,有劳动关系用工受劳动法保护,稳定性更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并承担经营(用工)风险,有利于双方劳动力供给和需求。协商协调等特点和优势成为主流。在评估和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就业形势时,应以劳动关系就业为主要目标。也就是说,能否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主要取决于劳动关系的就业。
其次,从就业促进机制的阶段性来看:就业促进机制贯穿就业前、就业中、就业后全过程。就业质量和充分性主要体现在就业中期。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关系特别是劳动关系的运行状况。保护和实现投资者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主要影响用工阶段劳动关系的运行。
第三,从责任方来看:政府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主要是推动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岗位和工作条件。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责任在企业,劳动者就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直接来源于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是要把党和政府的力量、群众的力量、社会的力量和企业的力量统一起来,通过企业和职工的参与,调动就业的积极性,提高就业的质量和充分性。双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最后,从实践来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2007年)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作出了全面部署。加强劳动关系调节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企业和职工参与、法律保障的工作体系,形成集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响应于一体。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和谐劳动关系的宏观局面,有效促进了就业质量和充分性的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个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了相对充分就业,就业形势保持长期稳定。城镇平均每年新增就业1300万人。就业质量也显着提高,职工工资逐步提高,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综上所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提高整体就业质量和充分性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质量。
二、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新要求。
尽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就业质量和充分性取得了诸多成效,但也面临挑战和压力。从问题导向看,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庞大,经济增长面临多重压力,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的就业形态不断涌现。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夯实“充分就业”基础;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就业比重有待提高。就业歧视、拖欠工资和保险、非法裁员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劳动关系的不断软化和消除,“高质量就业”的目标还需要继续推进。从目标导向看,在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加明显实质性进展”的总体目标下,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劳动报酬在初级收入中的比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等政策目标,对提高就业质量和充分性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新要求。具体体现在:
一方面,要扩大就业能力,实现充分就业。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建立在充分就业基础上的高质量就业。就业能力是就业充足程度的标志,主要体现在就业数量和就业稳定性。以扩大就业容量为目标,以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中长期劳动合同比例,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解雇义务。保护义务;同时,也要重视并充分发挥其岗位数量,在支持企业发展、引导、督促企业履行员工培训义务特别是转岗培训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要在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就业。就业必须既充足又高质量。提高就业质量决不能以降低就业充足率为代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标应该是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整体水平。一是更加注重提高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二是逐步将劳动者的财产权、人身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各项权益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范围。三是优化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政府、社会、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优先保护、社会保护和分类保护方面的职能结合,完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同时,还要处理好保护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实现提高职工权益保护水平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以高质量充分就业为目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着力点
(一)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必须有法治引导、规范和保障。劳动立法应当贯彻劳动法既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又是人力资源开发法的理念,并贯穿于整个劳动法体系;应包括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人格尊严、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福利、集体协商、民主管理、权利保障等,逐步纳入保障范围。劳动法律保护,并在劳动法律体系中作出制度安排。加强劳动法的体系化,不仅要继续修改制定劳动单行法、制定《劳动基本标准法》、修改《劳动合同法》,还要注重修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条件成熟了再编译。劳动法。
(二)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支撑。一是扩大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管理的范围和覆盖面。直接关系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将从劳动报酬扩大到各项工作条件,从生产效率管理扩大到人文关怀管理,从劳动力成本分配扩大。实行利润分享,将劳动者权益保护延伸到人力资源开发,保障不同就业形式劳动者参与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二是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三方机制的组织领导体系,完善三方机制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协商规则和程序、支持和保障措施。三是提高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水平,加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和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畅通劳动关系“最后一公里”协调。
(三)完善劳动关系治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当务之急是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治理拖欠工资和保安、非法裁员、就业陷阱等乱象。为应对实践中人员短缺的问题,应从素质技能培训、人员与岗位匹配、绩效考核、充实基层等方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 。劳动保障监督机制不仅对劳动关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还对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情况特别是就业歧视行为进行监督,并将预防性监督与查处监督、执法监督、服务监督相结合。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管协作。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要以完善多元化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为导向,确保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既充分发挥各自功能优势,又协调衔接。有序推进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工作。效率。
(四)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劳动群体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因其规模庞大、去劳动关系严重,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盲点和难点。一是针对现行劳动法保护范围狭窄(劳动关系认定严格)和保护手段配置“一刀切”(缺乏分类保护)的困境,适度扩大保护范围。明确劳动法保护范围(对非典型劳动关系适度宽松认定),分类配置保护手段,将非典型劳动关系、灵活用工、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覆盖范围。二是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专项立法,补齐法律短板,特别是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标准的分类和规范。三是积极吸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式的职工加入工会,探索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管理新机制,特别是加强行业和龙头企业层面的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管理。四是创新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和劳动保障监督机制,为劳动者灵活就业、新型就业形式提供维权的畅通渠道。 (上海财经大学 王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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