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引下完善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路径探析
杨思斌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根本指导,回应了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安全规范发展。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长期重视。然而,现有劳动法律体系无法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态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由于处于劳动法律框架之外,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的劳动者面临着劳动权益缺乏保障、社会保险保障不足、职业发展空间有限、就业救济难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权利。为此,应在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谈判协调机制,严格执行基本劳动标准,创新社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工会作用。
[关键词] 灵活就业;工人的新就业;权益保护;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中文图书馆分类号】D6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674-7453(2022)12-0012-08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促进创业就业的保障体系,支持和规范就业新业态发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些论述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符合“十三五”的基本要求。保护和改善发展中民生”,为加强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根本指导,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方向性和重大现实意义。
一、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灵活就业作为一种就业形式,由来已久。一般认为,灵活用工是指“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场所、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至少一方面有别于传统用工方式,以灵活用工为基础的主流用工方式的总称”。工业化和现代化大工厂系统。” [1]新型就业形式不同于传统就业形式,它是“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和大众消费升级而去劳动化的就业模式,是一种偏离传统正规就业模式的灵活就业模式”。就业,借助信息技术实现升级。”[2]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各种新业态蓬勃发展,极大拓展了就业空间灵活就业、新就业形式吸引大量就业。近年来,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提高了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不仅有效促进了经济增长,而且在满足人民消费需求、稳定就业等方面做出了不可低估的贡献。新就业形式劳动者大幅增加,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数据显示,2020年共享经济参与者规模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8400万人。 [3]共享经济中的服务提供者是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灵活就业、新型就业形式已成为我国未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就业来源和新型就业市场的大趋势。其用工规模甚至可能超过正式就业工人,从而成为就业的主流和趋势。这是完善我国就业政策和劳动法律体系必须直接面对的现实问题。
与传统的正规就业不同,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直接影响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石,突破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范围,留下了一些没有“正式就业”的工人。在“劳动关系”及其法定保护范围之外,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尤其是对于依托平台就业的新型就业人群来说,受平台算法控制,其劳动就业呈现劳动关系缺失或多元化、收入不稳定、社会保险保障不足、工伤频发等问题。 。权益保护已成为我国劳动法制的短板。如果不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风险可能会从就业领域或劳动者本身传导至消费端乃至全社会。这不仅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可能影响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不利于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此外,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缺失,也会使我国劳动法律制度陷入功能受限、难以正常运行的困境。一方面,大规模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很难通过现有劳动法律体系获得保护。这将使劳动法制度的调整范围日益狭窄,优先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和制度功能将日益弱化,其存在的合法性将受到极大损害。另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正式职工减少、退休人员数量快速增长,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职工社会保险将面临融资锐减与养老医疗缴费增加的矛盾。保险福利。社会保险资金安全监管将受到严重影响,社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将难以维持。因此,“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既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要求,也响应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规范和可持续发展从党的纲领性文件来看,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因此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仅涉及公民权利保障,还涉及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它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它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现了“守正创新”的原则。 “守正气”在于遵循“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官方文献: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大对灵活就业的支持力度和新的就业形式。此后,国家政策层面对新型就业形态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 2016年至2019年连续四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积极发展新的就业形式。 “创新”在于党的十六大纲领文件中采用“新就业形式”并与“灵活就业”并列,强调加强对双方权益的保障。这是党治国理政的高度。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政治引领和根本遵循。
从语义逻辑上看,“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中劳动者权益保障”这一表述,将新型就业形式和灵活就业视为并列关系。一方面,新型就业形式和灵活就业都属于非正规就业,大多不具备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本质特征。不过,两者的相似度非常高:“表现在员工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地点不同。固定的;大多数从业者收入低且不稳定;劳动者无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不稳定;工人没有社会保障或保障水平较低;工作条件差、工作时间长等。” [4] 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并列,意味着新的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与广义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分开。这凸显了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特点和未来趋势,在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更加有针对性、明确性。广义的灵活就业是一个相对于正式就业的概念,相当于国际劳工组织的“非标准就业”,包括临时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多重雇佣关系、隐性就业和依附自我雇佣等。就业。形式。新的就业形式基本上是非正规就业,这与传统的正规就业不同。据此,可以归为广义的灵活就业。但新型就业形式与传统灵活就业有本质区别。第一,新的就业形态是数字经济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经济;而传统的灵活就业,如个体户和企业、自由职业者、家政工、临时工等,则与互联网密切相关。技术和平台经济没有必然联系。
其次,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其用工形式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劳务外包用工、众包用工(平台用工)等,其中平台劳动者受“算法”控制,其劳动具有从属劳动的特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2021年7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劳动关系可归类为“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而传统的灵活用工人员的劳动关系相对明确、简单。非全日制就业是一种非规范劳动关系,而自雇劳动是一种民事关系。三是传统灵活就业的职工可以通过个人缴费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员工应对受伤负责。您所工作的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新就业形式中的劳动者大部分是农民工和外地户籍人员,在养老、医疗保险方面,大部分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付和治疗水平较低的医疗保险;在工伤保险方面,尚处于政策试点阶段;在失业保险方面,存在制度缺口。总体来看,新就业形式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保障严重不足。将新型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人员进行对比,区分新型就业形态与灵活就业人员,凸显新型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多元化特征,有利于政策分类实施、精准保障。
二、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由规范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组成。其中,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等,主要法规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失业条例》劳动法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裕是共同富裕的根本要求。 “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更多劳动者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障”这一庄严承诺的重要体现。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始终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其调整对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大,将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已成为劳动法制建设的方向。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两种非规范劳动关系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具体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保护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催生的新就业形态中的职工权益。 2019年至2021年,国家持续出台一系列文件,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政策指导: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印发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印发的《关于开展新就业形式职工工伤防护的意见》上述文件中,对于新就业形式保障劳动者权益最有针对性的就是《指导意见》。 《意见》对规范新就业形式用工提出要求,弥补新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旨在推动水平稳步提升对该群体的权利保护。 《指导意见》将部分新工种用工定性为“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打破了传统的“劳动二分法”,体现了国家在新工种中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决心和制度创新形式。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劳动关系领域的重要体现。此外,针对新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养老保险,我国通过持续推进全民参保,通过参保资格和户籍“放宽”,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创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供政策[5]。 “全民医疗保险”的国家通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两大制度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推动更多新就业形式劳动者纳入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更好保障劳动者医疗保险权益就业灵活,就业形式新颖。
但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制度是根据工业社会生产关系设计、构建在传统规范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灵活、复杂、多样的用工形式。趋势。根据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仲裁、审判实践,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如果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险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新用工形式下劳动者的劳动具有工作任务相对独立、工作自主性较大、工作地点不固定流动、劳动管理隐性无形、劳动者可以在多个平台上工作等特点。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面对新业态灵活的雇佣关系时表现出滞后性和不兼容性。此外,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平台公司采取多种方式,比如通过特许经营、代理、承包等方式拉长用工链条,或者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成为商业主体,避免用工关系,为工人带来新的就业形式。他们常常面临识别“无雇主”或“多雇主”等劳动关系的困难。
这些困难体现在灵活就业和新兴产业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至2019年,具有传统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新兴产业从业人员比例基本低于10%。 [6]对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的调查样本显示,只有16%的人签订了正式或标准的劳动合同。 [7] 可以看出,新用工形式中大部分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因是,平台公司以及与平台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故意要求劳动者签署合作协议、服务协议或劳动协议等各种民事性质的合同,以规避劳动法的适用。对于灵活用工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强制性规定,导致实践中灵活用工人员普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职业风险高,劳动安全缺乏有效保障。 “被体制困住”、“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过长”、“工伤频发且无有效救助”等有关新就业形式劳动者的报道频频出现在媒体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公众高度关注。直接影响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三是社会保险不足。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式的劳动者可以个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个人缴费高、负担重。他们大多参加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较低。有些工人完全“无保险”,不参加任何形式的养老或医疗保险。
对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的调查样本显示,灵活就业人员中约75%是农民工。这些人大多没有职工社会保险,并参加居民社会保险。 [8]就工伤保障而言,国家级工伤保障试点将于2022年7月启动,仅覆盖部分地区和行业。工人的工伤风险无法通过社会化来解决。四是劳动者收入不稳定,职业发展空间有限。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中,除了少数具有高议价能力的高技能劳动者,如全媒体经营者、网络商务顾问等外,大部分劳动者都是低技能劳动者,职业生涯往往被分割。分成无数的片段。流动性强,工作变动频繁,职业培训严重缺乏,劳动技能水平难以持续提高,职业发展遇到瓶颈,需要承受“机器换人”带来的失业风险。第五,劳动监察存在盲点,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很难获得国家的有效救济。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也是构建在传统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框架下的,难以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兴产业从业人员。保护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严重不足。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审理新的用工形式劳动争议时,除涉及意外伤害的情况外,不会处理劳动者提出的劳动关系诉求。 ,一般不支持。例如,“只要快递员受到人身伤害,法院就会倾向于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否则,法院更有可能驳回诉讼。” [9]
总之,处于正式劳动关系和劳动法框架之外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不完善,社会保险保障不足,劳动风险较高,职业发展空间有限,权利受到损害后难以获得有效救济,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的常见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主要途径
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有利于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发挥重要的就业缓冲作用。灵活就业、新型就业形式的劳动者,不仅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中不可忽视的就业群体,也是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中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强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强调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牢牢抓住人民最关心的问题。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明确规定,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保障。可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中劳动者权益保障,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必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任务清单”。因此,我们需要以历史创举精神,树立正确认识,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中劳动者权益,是促进国民经济特别是数字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压实平台企业责任,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和政策措施,为灵活就业和新型就业形式劳动者权益提供全面扎实保障。
一是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扩大劳动法调整范围。劳动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有效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也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实现以富裕为重要特征的中国式现代化。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但仍存在立法空白、系统化程度低、部分法律规范不能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需要等不足。这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所需的“好法律”还有差距,亟待完善。如上所述,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保护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但这些文件的效力较低,不具备法律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强制性。也难以成为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直接依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及时回应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体现了勇于正视的精神。我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缺陷。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是我国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的重要任务。从长远来看,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编制系统、完整、规范的劳动法典。当前的任务是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制定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线,织牢安全网以新业态灵活用工和劳动者权益保障,连接社会上所有从事标准化劳动的劳动者,通过分级分类(如规范劳动关系、不规范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ETC。)。
在此基础上,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的一个关键点是需要对现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进行扩大解释,以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澄清劳动检验部和劳工和人员事务的执法责任是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裁决的基础。劳资关系的确定通常遵循从属的标准。但是,工人以新的就业形式的自治和任务的独立性使得在传统正式就业中运用劳资关系中的从属标准变得困难。但是,新就业表中的工人需要遵守平台规则,并在提供服务时接受平台监督。因此,接受平台控制和监督的“下属”劳动的脆弱地位和“下属”劳动的特征尚未从根本上改变。下属属性从“有形”转变为“无形”。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公司只需使用信息技术来改变劳动力的组织方式和工作任务的分配,从而通过技术控制代替了传统的个人控制。鉴于工人的下属地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因此确定劳资关系的标准并没有完全过时。因此,应根据平台就业的特征来扩展和解释劳资关系的识别标准,应遵守事实优先级的基本原则,以便将在新行业中受雇的许多工人带入劳动调整范围法律和法规。
其次,改善劳资关系谈判和协调机制。劳资关系的三方咨询机制是调整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的重要机制。自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三方咨询公约以促进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以来,三方劳资关系机制开始了我国的制度化和合法化的过程。 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劳工合同法”和2007年颁布的“劳工争端调解与仲裁法”为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 《工会法》在2021年修订的第6条增加了工会的规定,以促进和改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 [10]随着这些机构规则的创建和改进,我的国家还积累了在调整劳资关系的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逐渐形成了超越三方劳动关系的多层次和多元化的劳资关系谈判和协调机制谈判机制。其中,在宏观层面上,有三方劳资关系机制在县级或高于县级,工会与政府之间的联合会议系统,行业集体合同制度等;在微观层面,有雇员代表会议系统,工厂事务披露系统,员工主管和主管系统,企业层的集体合同系统等。同时,各种地区也创造了灵活而多样化的劳资关系咨询以及实践中的协调机制,例如员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咨询会议,民主委员会,劳工管理会谈等。此外,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机制中,特别重点是及时解决劳动关系的及时,以解决劳动关系。通过咨询和调解机制的方式。随着对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与中国特征的理解,该党和政府更加关注劳资关系咨询和协调机制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功能。自从中国共产党举行的第18个国民大会以来,各级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机制的组织和建设一直在不断加强,以及一种和谐的劳资关系工作模式“党委员会领导,政府责任,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协调,,社会责任,企业和员工的参与以及法律保护最初成形。中国共产党第19个国会大会的报告指出,应改善涉及政府,工会和企业的磋商和协调机制,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面对新时代劳动关系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在新就业形式中加强工人权利和利益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第20国民大会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了需求“改善劳资关系咨询和协调机制”。鉴于从事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式的工人通常缺乏接触和互动,组织程度低,并且非常分散和移动。为了保护其权利和利益,更需要改善劳资关系谈判和协调机制以增强劳资关系的治理能力。
第三,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劳工标准,并为工人在新格式中的灵活就业和就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提供基本保护。基本劳动标准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其功能是维持劳动司法的最低点。从事灵活就业和新业务类型的工人无法像普通工人一样获得“在干旱和洪水期间的保证收入”,因此应通过最低工资标准来保护其生存权;他们的劳动强度很高,工作时间很长,而且工作过度,因此需要通过其余的保护,度假系统为他们提供底线保护;他们的职业安全和健康状况令人担忧,并且经常发生职业伤害。因此,应加强劳动力保护,并应建立职业伤害保护系统。 “指导意见”规定了保护措施,例如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最低工资保证,休息系统,劳动配额标准,劳动安全和健康责任,改善基本养老金保险,改善医疗保险,增强职业伤害保护,以及规则和算法的民主制定。新就业形式的工人权利和利益的基本体系也清楚地规定了诸如涉及不完整劳资关系,最低工资支付,独立参与社会保险和职业伤害保护的多平台雇用等权利。这实际上是一项原则上的“小型劳动法” [11],涵盖了新就业形式的工人的基本劳动标准。因此,应根据实际条件认真实施,并应及时地总结经验,以为国家一级的基本劳动标准立法提供经验和规范的基础。
第四,创新社会保险系统,并保护具有灵活就业和新就业表格的工人的社会保险权利和利益。作为社会安全网,现代社会保险系统应该是一个保护所有工人的权利和利益的系统,而不仅仅是正式就业人士。因此,现有的社会保险系统需要针对统一的员工社会保险,并完全扩展到具有灵活就业和新就业表格的工人。社会保险不足的问题是工人在灵活就业和新业务类型方面面临的真正问题。它的背后是一些因素,例如某些工人缺乏对社会保险的认识,并强调对长期收益的直接利益。平台公司故意用来降低人工成本的因素也有一些因素。诸如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关系以及避免范围的因素,以及社会保险系统无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就业模式变化的滞后因素。目前,应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以确保具有清晰劳动关系的新行业的员工享有与其他经常雇用的工人相同的社会保险和利益,澄清平台雇主的责任,同时确保该职责其他员工的社会保险权利和利益;对于具有灵活就业和新的就业表格的工人,应将其作为优先职业伤害保护问题;突破社会保险和劳资关系的实际约束力,以及各种社会保险类型的捆绑;放宽柔性就业和新就业表中工人的家庭注册限制,以便在工作场所参与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充分利用信息化和情报,以帮助具有灵活就业和新的就业表格的工人参与保险,支付保费并享受福利。相关的国家部门需要通过立法,改革,废除,解释和汇编来改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以便我国家的社会保险系统可以向所有工人开放并统一地实施。
第五,全面发挥工会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式中工人的权利和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由工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愿成立。工会的基本责任是维护工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全心全意地为工人服务。当前的工会系统主要基于传统劳资关系和典型工人的针对性。当面对灵活的就业和新的就业形式时,它们的灵活性,松散且高度流动时,它已经暴露了许多不相容性。近年来,吸引,组织和稳定具有灵活的就业和新形式的就业形式,使工会成为他们愿意依靠的组织的人们一直是工会工作的关键任务之一。 2021年修订的“工会法”并未明确使用新就业形式的概念,但是法律第3条第3段中的表达通常被解释为从法律角度澄清,以表明新工作形式的工人具有根据法律,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权利。 [12]因此,应认真实施修订的“工会法”,应加速拥有灵活就业和新的就业表格的工人的工作。特别是,应采用工会建立和成员资格的创新方法来吸引和组织这一庞大的团体。站起来并有效地执行权利保护服务。工会需要特别关注参加整个过程的民主建设过程,并更好地在保护灵活就业的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集体咨询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表的权利和利益。级别,并通过劳动法监督和提供法律援助的特定措施来保护工人在灵活就业和新的就业表中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参考]
[1]中国劳工与社会保障劳动科学研究所。关于中国灵活就业的基本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45)。
[2]张成冈。新就业形式的就业发展,概念和影响分析的未来趋势[J]。中国人力资源发展,2016年(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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