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供应商条件及所需材料详解

1、投标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提交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书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证书)投标(响应)时。分公司投标的,须提供总行和分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总行向分行出具的授权书。

2)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保基金的相关材料。如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基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财务状况报告或资信证明(2020年至今任意一年)

4)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标(答)标文件格式填写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参见标(报价)函中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额罚款等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供应商。 (“罚款数额较大”确定为200万元以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罚款数额较大”的标准较高的200万元以上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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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需要符合的资质要求:

合同套餐一(东莞商业学校食堂配送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质要求如下:

整体采购套餐专门针对中小企业。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发展政策、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三、本项目具体资格要求:

合同套餐一(东莞商校食堂配送服务)具体资质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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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备案名单();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以投标截止(答复)当日采购代理机构在“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为准。相关失信记录已过期的,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投标(应标)。为本项目提供总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再允许参与本项目投标(应标)。投标(报价)书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三)投标人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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